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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我的店面房租给租客开超市用,租期一年,在租房合同中明确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并且把这个情况

去年8月1日,我的店面房租给租客开超市用,租期一年,在租房合同中明确物业费由租客承担,并且把这个情况口头告知物业公司,租客付了8月1日到12月31日的物业费。由于店里没生意,租客提前自行搬出店面,到其他地方重新开店。到今年4月份,有人在小区群里问我这个店面租不租,原租客马上跳出来说房子没到期,叫我把代管的钥匙还给他。由于现在有人看中房子并需要承租。经过与原先那个租客协商,我退了4000元钱作为补偿给原租客,合同终止。现在物业公司向我收取今年1月1日到7月31日的物业费,我问物业公司为什么去年12月至今年3月都未向原租客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回答忘记收了。请问我、原租客、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提问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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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物业费你承担,你和原租客合同终止,是通过协商解决,原租客不在承担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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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物业公司忘记收取物业费有没有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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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收取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权利,不是义务,不存在有过错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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