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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其中约定了竣工后未销售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开发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其中约定了竣工后未销售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但由于是政府管控的安置房源,开发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空置房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递交的关于请求解决空置安置房物业费的请示报告,物业公司在报告中将未竣工验收的空置房物业管理费计算也之内了,开发单位签了情况属实并盖章。政府部门未解决,后物业公司起诉开发单位要求支付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结算是以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还是以有开发单位盖章的请示报告为依据?
提问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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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官认定根据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应以有开发盖章签字的请示报告为结算依据,请问符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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