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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一下起诉书,您能帮我看一下这样写行吗。物业开发商违反了那条法律,怎么写呢。 2011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亲水雅居小区2号楼1单元502房屋。同日被告出具了《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自签约交付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承担5年免费维修责任”,然而该房自原告接房以来即出现多处漏水。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均拖延,糊弄没有处理好,后来转交物业处理,到现在物业每年都处理每年漏水,期间装修的材料都被水泡了,改了瓷砖还是漏。2018物业突然说外墙漏水不是他们的事,找开发商,开发商说过保了,不给处理随便起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房屋理应承担维修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一直以来采取敷衍和拖延的方式处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修复漏水墙面,维修方案应经过原告同意并由原告全程监督维修。原告房屋因为外墙面漏水造成了内墙体多处损坏,依据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共1,2700元,其中内被泡的装修材元料5000,墙面修补费用1500元,贴砖费5000元,误工费1200元(期间房子重新装修4天,原告工资3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