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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子出租了好多年,但是每年都换租户,这次旧的租户走了,我带旧租户去物业结水电费,物业告诉我说我家水表坏了,从16年就坏了,然后我家有四年没交水费了,但是旧的租户有一张他们之前的租户交纳水费的单子,是19年的,现在物业要求我补交四年的水费,一年一百吨。因为我觉得物业收费有点高,物业公司说是我个人原因,我没有关注我家水表,还有说我家四年只交了20多吨水,他们按照最高的用水量来收费,我同意补交一部分水费,我的确有失责,没有及时发现水表问题,但是物业四年的时间都没通知我说我家水表有问题,是我让住户去把水电结清的时候,他们说我家欠了四年的。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现在他们因为水费不卖电,说水费没补,就不卖电,请问他们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