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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墙砖作为外部装修工程的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适用2年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保修期满后,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第三条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维护中,如果对外聘请了专业公司负责建筑物外墙维护的,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后,还可以向专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