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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18年10月在贵州省黔南自治州贵定县与贵州创四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创四季’)负责人邓某关于贵定东门鑫都项目签订房地产分销合同,合同服务范畴为我司自主组织人员进行拓客,带访成交后‘创四季’即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我司支付成交佣金。合同服务期间我司兢兢业业,无任何违背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间我司成交2套商铺,应结佣金12余万,但‘创四季’期间只支付52000元,直至合同结束时间‘创四季’余下佣金也未告知我方具体结算时间。2019年2月-10月,我司多次联系‘创四季’邓某、刘某、包某支付佣金一事,可‘创四季’多次编造“客户要退房”、“佣金未结算到,等甲方(开发商)结佣”等欺瞒话术。我司于2019年12月找到开发商了解事情进展状况,这才了解到,‘创四季’已结算所有佣金并于2019年4月撤场。我司随即联系‘创四季’邓某、刘某、包某表明事情缘由,其三人看欺骗行径暴露,才承认支付余下佣金,在支付过程中,又编造以促进客户成交破了销售底价为由,减少对我司支付的佣金。后计算最终应支付佣金27000余元,在‘创四季’邓某、包某分别支付9000余元后,刘某却矢口否认不承担这笔费用,理由:“公司账务在包某处,应当包某支付余下佣金”。我司多次联系其三人进行洽谈,均未得到实质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