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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将2亩4分口粮田转让给***,(转让合同因为用词不当可能是无效的)签合同时有证明人。

2001年***将2亩4分口粮田转让给***,(转让合同因为用词不当可能是无效的)签合同时有证明人。当年的大队会计因为怕之后承担责任,未将土地更名。近几年因为双方各执其次,土地也未确权。2001年于士春原自有耕地因为修建水库被政府征用,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转让此处耕地15000元/2.4亩,高出政府征地标准。并且***一家已在此居住19年,盖大棚,种蔬菜,无人有异议,转让事实成立。现在,***因为此地可能被征用,想要收回土地,并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将*****起诉至法院。被告***胜诉的可能性大吗,不利点是什么,开庭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有利证据和反驳词,谢谢您
提问时间: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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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根据你的陈述,于xx胜诉的把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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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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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转让,事实是买卖,买卖是法律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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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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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怎么保障于xx的权益,毕竟是20年前签的合同了,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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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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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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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属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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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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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当地拆迁标准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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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可以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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