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一是保障每一位农民都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确保每位农民只能具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保护集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四是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本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五是以户籍为原则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定。 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因素。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集体组织的关系。当前我们提倡的是淡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强化农民家庭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不过是承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工具,但如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可避免要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法理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应该具有稳定性、专属性和法定性。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十分模糊。村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土地承包权为主的经济权利,以集体事务管理权为主要内容的自治权利,以宅基地使用权、医保为主的社会保障权利。但以上这些权利,是否是以上三种身份都具有的,还是每个身份只具有其中一部分的权利,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界定。三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当地传统村规民约偏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