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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分土地补偿款,孩子的权益被剥夺,村里的行为合法吗?

村里要分土地补偿款,我家是双女户,现在我妹妹的户口已经迁出,我是家中长女为了赡养老人户口未迁出,孩子一出生户口就上在了村里,我和孩子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现在村里发土地补偿款说外男外女不可以享受到利益,除非孩子爸爸入赘,否则孩子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我不明白的是孩子是合理合法土生土长的村民,为什么非要孩子爸爸把户口迁来才能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的户口跟着我就应该在我们村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孩子的权益在我们村被剥夺了,村里的行为合法吗
提问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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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是村集体成员,就可以主张分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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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现在村子里就一口咬定孩子父亲的户口过来才能给孩子,说是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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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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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说按村规民约,不能破了规矩,也就是说孩子父亲户口迁来就有孩子的,否则就不承认这个孩子,从法律角度考虑,哪些法律条文可以维护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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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先找政府信访解决。解决不了找法院起诉村委(或经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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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按法律是应该享受到补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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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一是保障每一位农民都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确保每位农民只能具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保护集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四是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本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五是以户籍为原则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定。  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因素。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集体组织的关系。当前我们提倡的是淡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强化农民家庭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不过是承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工具,但如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可避免要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法理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应该具有稳定性、专属性和法定性。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十分模糊。村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土地承包权为主的经济权利,以集体事务管理权为主要内容的自治权利,以宅基地使用权、医保为主的社会保障权利。但以上这些权利,是否是以上三种身份都具有的,还是每个身份只具有其中一部分的权利,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界定。三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当地传统村规民约偏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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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受不受孩子父亲户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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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户口在本村,就是村集体成员,不受孩子父亲影响。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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