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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代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很显然,网络虚假交易行为是基于营利目的而开展的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会造成严重破坏,其非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经营内容违法性。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代运营平台通过网站、通讯群组组织大量“刷手”进行虚假交易并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好评信息或者删除差评,都是为了提升商家信誉和商品声誉,具有相同的违法性。 二是经营主体资格违法性。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国家许可。实践中,因开设网站、通讯群组门槛低、监管弱、技术要求不高,且行为人一般都明知炒信行为本身处于灰色地带,代运营平台方通常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往往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