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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底二审判被告还欠款18万,法院没有支持利息请求。2009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同月拿回

2008年12月底二审判被告还欠款18万,法院没有支持利息请求。2009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同月拿回1万诉讼费,2013年恢复执行,每月1500元打入法院账户,至2018年3月共计10万余元,2019年2月再次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补偿利息,3月东城执行局再次执行回来5万,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一台,并上失信人名单。至今我只拿回约15万,裁定书上确定以19万为计算利息限度。利息到底该怎么算?是先息后本还是本金低价?2014年8月以前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是什么?望有经验律师给看看
提问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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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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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怎么看我这个执行案件?法院到底怎么算利息或是迟延履行金?有没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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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合同里有约定利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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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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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从预期之日按百分之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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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决生效给付期限届满第一天算起吗?按6%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年6%吗?那为什么法院现在说2014年8月1号以前是按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之后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合同法解释2又说先息后本,可是东城执行局不认可,他们又不给算,非让调节,我不同意调节,卡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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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日万1.75就是年息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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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从逾期还款之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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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号--2014年8月1号也按日万分之1.75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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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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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之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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