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房产纠纷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因为我的原因办不下来贷款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如果一方擅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因为我的原因办不下来贷款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如果一方擅自解除合同要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现在因为我的原因贷款办不下来也没有现金支付,开发商让我承担上面两个违约金,第一个违约金我承认,可第二个违约金我也没有擅自解除合同,只是履行不了义务,我该承担这么多违约金吗
提问时间:2021-09-20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你好!不用承担那么多违约金。
交流头像
用户
你好,能说详细点吗?要承担多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   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   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   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该司法解释,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而对于适当减少的幅度,其仅规定了一个下限,即最低只能调至损失的130%。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
已帮助 4011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
已帮助 4755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丁磊律师 
北京朝阳
已帮助 570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北京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