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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我爷已去世,我奶瘫痪(我老姑在照看),我姑健在,我大爷建在(有精神病,他有个儿子智障残疾),我

维权:我爷已去世,我奶瘫痪(我老姑在照看),我姑健在,我大爷建在(有精神病,他有个儿子智障残疾),我爸也已经去世,现在我大爷在社区弄,及身体不好社区给我打电话我老姑打不通(我感觉他是不太想管),给我和我妈打电话让我们管我大爷的事(送他去精神病院),但我本人在外地上班,我无法就近管,如果我管,我如何才能保证我的和我妈的权益,因为我大爷现在有些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去世,比如以后我老姑说我没管好,或者要他(我大爷的遗产说为看护他的儿子),如何保证我的权益,或者我有没有这个义务管理
提问时间: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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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没有义务管他,应当有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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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的儿子是智障,我父辈的兄弟姐妹只剩一个妹妹。法定继承人是谁,如果我大爷不让她管,让我管,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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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爷本身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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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继承法 》第10条 、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都可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关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扶养的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仍可继承其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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