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申请人(即信访人):吴xx,女, 年 月 日生,住罗源县鉴江镇, 联系电话:申请人(即信访人):尤xx,男, 年 月 日生,住罗源县至鉴江, 联系电话:申请人(即信访人):林x举,男, 年 月 日生,住罗源县鉴江镇, 联系电话:申请人(即信访人):尤x,男, 年 月 日生,住罗源县鉴江镇,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1、罗源县鉴江镇政府,地址:罗源县鉴江镇上沃路1号法定代表人:辛捷,职务:镇长2、罗源县交通运输局,地址:罗源县凤山镇xx西区xxx号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局长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罗源县鉴江镇政府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罗鉴信答字【2017】5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和罗源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罗交综【2017】175号《关于吴xx,尤xx等同志信访事项》,特此申请复核,对此两份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支持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复核请求事项:一、复核审查罗源县鉴江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二、复核审查罗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信访答复,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三、复核审查罗源县鉴江镇政府、罗源县交通运输局与中桥两门公司鉴江段项目部承担连带责任,对申请人造成的侵害依法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罗鉴信答字【2017】5号《答复意见书》称,2017年8月1日,因台风“纳沙”、“海棠”侵袭鉴江镇,申请人的四艘船被吹离鉴江码头撞击到228国道工程桥的桥墩上,致使桥面槽钢管砸落到四艘船上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工程负责人认为此次事故并非施工所致,不同意赔偿。鉴江边防派出所认为此次事故吴xx等四申请人应负主要责任,四申请人不服认定结果。并认为,不仅鉴江段项目部应承担责任,鉴江镇政府与县交运局均应连带责任。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