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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啊,我考虑的是这个问题,你帮我分析一下呢。一,我看网上有个叫顺行天下的手机内置营销软件,然后被刑事处罚了,就是作者和销售者,啊,你看一下这个案例呢?二,那是不是说网上那些卖的不管是QQ还是微信啊,自动添加好友添加群的这类软件是不是都属于那种相应的营销外挂什么的,就是制作者和销售者都有相关的形式风险吗?三,呃,那如果是自己购买这个软件自己使用推广啊,用来比如说自动加群啊,加好友自动发消息,在QQ群里发消息推广,这个会不会有涉及到形式方面的风险呢?四,或者是花钱啊,出钱给别人,让别人通过这样的方式添加群添加好友,自动发送推广内容,那自己会不会有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风险呢?有没有相关的案例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