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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宜过少,也不宜过多;具体确定多少,可根据本村的人口数、居住状况、交通条件、利益分布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