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邢智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245.19元,支付至2019年5月11日止的利息1,268.91元、逾期利息2,795.28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邢智威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邢智威协议,以大众牌乘用车(车辆型号S***7147X***,车架号L***PF6183F***X***XX)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邢智威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782.73元,减半收取计391.37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