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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1中介有限公司、被告2股东被告2是公司股东兼监事人负责公司业务对接,被告2对接合作人原

原告王某、被告1中介有限公司、被告2股东被告2是公司股东兼监事人负责公司业务对接,被告2对接合作人原告(原告与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原告以公司名义带客成交某楼盘佣金20万,成交后原告打电话跟被告2协商20万佣金按85%结算,被告2表示需经法人同意,后致电法人,法人电话中口头同意20万佣金提点85%,通完电话后被告2立即电话回应原告可按85%结算。楼盘打款20万元公司公帐,公帐在法人手中,被告2请求法人按原约定20万佣金按85%提成17万佣金结算给原告。法人出尔反尔表示从未说过按85%结算,至今原告没有收到一分钱,原告将公司起诉并追加当事人股东为被告2,法院已经受理,请问被告2原重吗?
提问时间:20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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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交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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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2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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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约定的具体证据,有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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