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你好,据《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而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结婚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婚后病情得以治愈,则可视为有效婚姻。婚后仍未治愈的,该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