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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是,由于原告是受让被告的建房指标参加被告单位的联合建房,在该单位房管会处登记的业主是被告,如果在未变更至原告名下之前,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只能办理被告名下。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房管理委员会将房屋的业主变更登记为原告,以便办理不动产权权属登记时直接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却违背原约定,提出需要增加转让费才同意更名的无理要求,由于被告不守诚信,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原告迟迟收不到房,更无法将不动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