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2010年4月16日 诉讼时效是错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以2010年4月16日诉讼时效,该时
法院以2010年4月16日 诉讼时效是错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以2010年4月16日诉讼时效,该时间经查明是我方本案最初一个笔误。但在后来在庭审过程到判决书、包括被告从来没有任何人提起、也没有任何显示。从证据交换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到所有法官审理,证明我方催款时间是2009年4月15日。该时间有被告方党办主任签字、该主任与书记公证和国务院任免行成链锁证据。二审查明被告在一审期间的造假事实,改判为买卖合同,那么一个没有质证、包括被告没人提起的“笔误”,怎么成为的依据呢?相信法律证据耐久。王姓老兵1***79289
提问时间: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