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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官在判决书里认可,原告在5月16日在单位工作,有证人证明,5月29日陪小孩去医院门诊的病历。

请问,法官在判决书里认可,原告在5月16日在单位工作,有证人证明,5月29日陪小孩去医院门诊的病历。但还是维护医生开具的5月30日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请问法官的这种认定和判决是否矛盾?
提问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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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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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时间,而是诊断标准。能正常工作,照料家人,可以被强关精神病治疗吗?不管有什么其他的病历。这2个证据推翻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夠了吗?能否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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