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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提前离职,中介要承担工厂罚款问题,是否合法?

我是通过中介进的一个工厂做临时工,和中介的合同期是到2月11号,可是我临时有事,要提前离职,按照工厂的离职流程,工厂这边允许离职,然后中介这边说:要承担工厂后期流失率罚款问题,按照惯例扣300到500元,大家要提前走的,会涉及扣款,我不承担,你们是我的员工,我和工厂是合作的关系,你们是受我派遣到工厂里工作的,这是劳务派遣中最基本的关系。我想了解这个扣款是否合法
提问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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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中介如果不是劳务派遣,是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中介扣300-500款行为是违法的,收费没有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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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也就是中介一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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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们之间签的协议里面有一条:1 、甲、乙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进工厂时我们学生和工厂的合同没有给我们签,所以这个中介是否具有劳务派遣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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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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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并且要求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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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把中介公司的全称发给我,我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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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广西桂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麻烦一下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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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经营范围: 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劳务分包;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代办各类证照;电子产品零售(许可审批项目除外);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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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只是有劳务分包资格,没有劳务派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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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看出对你的扣款没有依据,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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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中介所说的要提前离职的临时工承担后期工厂流失率罚款是否不受法律承认呢?中介说他们公司和工厂是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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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要你承担流失率的扣款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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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是中介的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05MA5MU87J1B 企业名称: 广西桂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冯俊文 注册资本: 50.0***万 成立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营业期限自: 2017年10月18日 营业期限至: 2037年10月17日 登记机关: 桂林市七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号**星城*栋1-2-2号房 经营范围: 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劳务分包;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代办各类证照;电子产品零售(许可审批项目除外);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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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因为我现在是在东莞打工,而中介的公司是在桂林,如果我要投诉的话,我是在东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还是去桂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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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应该是桂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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