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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签订的三年,试用期是2019年10月23日到2020年1月23日,三个月试用期。前几天我钉钉
劳动合同签订的三年,试用期是2019年10月23日到2020年1月23日,三个月试用期。前几天我钉钉提交了转正申请,今天申请被拒绝。钉钉上理由写的“无”,询问领导没得到答复,后行政打电话通知我说因为我工作未达到领导要求,所以建议我自行离职。我提出延迟转正时间,行政也说不建议延长,建议现在提交离职申请。请问这种可以算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吗
提问时间:2021-12-25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可先向劳动局举报
用户
请问试用期哪种情况公司才可以辞退员工呢,没有严格定义考核标准,领导一句话不合适,算是无正当理由吗
特邀律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特邀律师
这个是需要用人单位证明的,知道不
特邀律师
所以你完全可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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