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快递公司向已离职的快递员泄露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是不是构成了违法行为。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请问快递公司向已离职的快递员泄露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是不是构成了违法行为。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已经离职一个多月的前快递员应当也是包含在不可泄露个人信息的范围内,请问是这样吗?
提问时间: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