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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籍女士跟內地男子结婚,香港登记,女方香港和內地均有物業,均为婚前购入。如果在內地离婚香港物业会否

香港籍女士跟內地男子结婚,香港登记,女方香港和內地均有物業,均为婚前购入。如果在內地离婚香港物业会否被分配?內地物业会否被分配?现女方借給男方內地物业居住能否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取回物業? 如離婚後能否取回物業?(以上离婚是判決離婚,不是協議離婚)
提问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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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您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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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由于男子户口在广东江门台山,长居广东江门开平,女方能否在开平申请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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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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