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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写过协议,针对债务由我父亲负责,房子归我母亲,去年我母亲还完房子的全部贷款后准备过户,但房管局以我父亲已经去世为由要求我家的姐弟3人和我奶奶写放弃继承的公证,弃权公证全部写完后,正式过户的那一天,房管局又说离婚协议生效,不用以其他的弃权为准,后为我母亲办理了房子过户,目前房子只有我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我母亲想要以买卖的形式(不是继承和赠予)将房子卖给我姐姐,税款正常交,但可能不会真的在银行账户上发生房款往来,如果买卖合同上的价格和市场价保持一致(即不以几万块的低价签合同),会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吗?这样的买卖生效吗?在我母亲身上的债务还会转移到我姐姐身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