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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两岁时被领养,十岁时养父母离婚,我被判跟养母,但养母没带我走,第二年生父母接我回去,五年级读完就让我出去打工,在生父母家共读书一年半,至今36岁,出门至今没怎么回过家,不是不想回是 是因不管回哪个家都很冷处境尴尬。在十几岁时有去个几次养母再婚的家,他们都很不喜欢我,一次甚至很凶的丢三百块钱给我说以后别来了,之后再没去过。几年前她病重去看过一次她,从她叫别再去她家后共见过她三四次,现在瘫痪在床,她的继子女让我负责,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还有赡养责任吗?我应该怎么做? 自从外出打工以来没有任何人给过我温暖。甚至户口都是后来找到养父才给我上的。如果需要证据的话,需要些什么证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