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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在婚前2011年申请了《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这件事情我一直蒙在鼓里不知道,直到2016

前夫在婚前2011年申请了《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这件事情我一直蒙在鼓里不知道,直到2016年5月离婚都不知道(2011年到离婚期间都是分居状态,实际上是前夫玩失踪一直找不到人)。离婚后我离开山东老家去到深圳工作,2018年买机票买不了,才发现自己是失信人。多方查询发现了前夫的银行贷款,一直逾期失踪不还,2013年被银行起诉,银行连我一起起诉,说我是贷款人,法院判决后执行法官判决我为失信人,前夫反而不在失信人行列,前夫贷款不论如何他都应该是失信人的,请问法院如此判决对吗?合法吗?
提问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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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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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合同的借款人是前夫个人,在借款人、银行和担保人签字按指纹的那页所有人的信息(姓名、指纹、地址、电话)都是齐全的,独独在借款人左上角多了个我的签名和指纹,没有其他的任何信息。后经多方调查我的签名和指纹是前夫找其他人冒充的,请问我如果证明指纹和签字是冒充的,能证明贷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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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你去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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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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