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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婚已经离了,但是房产还没有归属其中一方,房产证都是双方名字,一人一本房产证,第二份协议是在一个饭店的大厅签署的,如果男方说这个协议是女方胁迫他签署的(因为他不想履行约定,所以有可能会这么讲),那法律层面会支持他这个说法吗?2、男方违反约定带其他女性回家,有视频和照片(房子里有女性的护肤品,还有换洗衣服凉在阳台),视频没有拍到人,这算证据吗?法院会支持什么形式的证据呢?3、在民政局签署的第一份协议就表明房产归男方,男方在2月15前归还女方本金就配合男方办理产权过户,目前协议1和协议2关于这个问题的界定是不是有了冲突?如果男方履行了协议1,在2月15日前给女方本金了,但是没有履行协议2的精神赔偿款,那到底算不算男方违约?如果这样的话女方该怎么办?4、此事件中女方怎么做才能争取到房产或者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