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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为男方婚前资产,女方出资装修,离婚时如何分割装修款及房屋增值?

婚房为男方婚前资产,一直出租,结婚时由女方单独出资重新装修並购置家俱,一年后离婚时如何分割装修款及因装修后的房屋增值部份?谢谢!
提问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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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明天上班之前给你解答,别回复少问一次了,放心睡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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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告知我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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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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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出资装修费用及装修后房屋增值了及购置家俱均为不动产应视为共同财产怎么能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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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家具为婚后取得,是可以主张平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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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主要问女方婚后装修款及装修后使房产增值部份也应是共同财产怎么可能不分割請详细解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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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该套房产系男方的个人婚前房产,女方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实际上通过添附使男方的房产得到了升值。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俩人离婚后,该房产仍作为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此时男方的获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据,因此,男方应将女方的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务向女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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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您的意思;我方(女方)可以追回单独出资的装修款(是全款还是半款?)至于婚房装修得很好,肯定使房屋增值了!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财产也应分割,应如何分割请辛苦您详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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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首先,该套商品房属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女士出资装修的行为,是对该不动产的附合添附行为,依据物权法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物化到不动产上的动产价值仍归不动产的产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其次,女士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先生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先生的赠与。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先生以装修款系女方的赠与,而拒不返还,属于其认识上的错误。再次,俩人的恋爱关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属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存在女士替先生支付装修款的事实,男士作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女士造成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故男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俩人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此时应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即女士享有债权,而先生承担债务。因此,女士有权要求先生将其支付的装修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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