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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公司因拖欠工资及社保问题产生劳动纠纷,6月10日已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此后15天的和解期间,双方就工资社保及补偿金支付等问题并未达成和解,因此于6月24日将情况反馈给仲裁部门,并提出排号立案,在排号立案过程中,公司于6月25日补缴了前期未缴的社保,但工资跟补偿金仍未给付。公司于6月28日给我邮寄了一份通知,内容是由于6月10日后无正当理由未上班,属于旷工,逼着要我办理离职,公司这种做法合理么?我现在该怎么办呢?(6月24日工作交接后公司就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我也明确表示现与公司仍存在劳动争议正在仲裁,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提问时间: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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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作法违法。你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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