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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与集团母公司A签订合同,担任出纳一职(合同上岗位是普通员工),实际工作在子公司B(除了

2017年6月与集团母公司A签订合同,担任出纳一职(合同上岗位是普通员工),实际工作在子公司B(除了制单其他与出纳相关的工作都做,包括所有银行开户销户,目前九家银行)和另外四家贸易公司(不属于子公司,所有的出纳工作)。2021年1月4日子公司B财务负责人在未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工作重新分配,在本人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增加子公司B的凭证制单(所有的收付凭证、转账凭证,公司规模70~80人),未增加收入
提问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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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想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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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未成。子公司B的理由是既然是出纳,那么所有制单工作也需要做。而我的理由是如果要分配子公司B的制单,那么就接受出纳职责范围内的收付凭证制单,转账凭证制单不接受。然后贸易公司的出纳工作也请移交出去,因为贸易公司不属于集团A子公司(之前是由于子公司B制单工作量大,所以转为做贸易公司制单)。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以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理由辞退我,不支付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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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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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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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入职时谈妥的年薪是扣除五险一金后所得不低于六万,每个月发放一部分工资,其余将在年终结算。约定的内容没有在合同工资条款里体现,合同里填的月岗位工资2256元,但在实际收到的工资明细里可以说明问题。如果公司不辞退我,然后我的工作还是维持原状,但公司通过少给工资的手段(理由是合同上写的岗位工资)让你主动辞职,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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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少发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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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少发的依据是不是可以根据之前的工资收入?还有贸易公司不是子公司,我是跟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贸易公司的工作是不是超出了我的职责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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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超出与否法律是不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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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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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为什么法律不能评判呢?劳动合同约定的与实际不符(订合同单位与实际工作的单位不符),不就是《劳动合同法》去制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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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这样的,超出也好,不超出也好,如果出现你被开除的情况,不都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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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么我花钱来咨询还有必要吗?最终不就是一句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操作我也是知道的。我来咨询的目的是能帮我分析我的现状该是怎么个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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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请问申请劳动仲裁,是等公司给我下达辞退通知以后呢?还是现在我不同意就可以申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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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公司这样做不对,如果公司与你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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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公司辞退的理由可以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这样还用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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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要赔付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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