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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2008年都是签订集体合同,只有单位留存,个人手里是没有的,自2008年开始与个人签订合同,2008年以后的合同都有,也是从那时候才开始给缴纳社保,我父亲单位那边不否认1988年至2019年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一问他们当时签订集体合同的事,他们就闪烁其辞,说是年份太远,不知道还能不能找的到。我想问一下手里没有1988--2008年的集体合同,但是他们单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我去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原则上这种情况劳动监察大队是否会受理让单位补缴社保?像我们山东省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为事业单位临时工、合同工在中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为其补缴社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