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6、《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7、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8、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9、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0、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1、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2、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3、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4、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5、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