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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搞不明白的是有偿陪侍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我以酒水销售的名义卖香槟,在清单上是会显示香槟的收费,而且女孩没有直接收钱,只是公司给与香槟提成,理论上没有收费,但是服务人员实际在包厢内确实陪客人喝酒唱歌了,,女孩拿了公司提成是不是也算有偿陪侍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我是想确定一下我这种做法到底能不能规避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里面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