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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主体不同系区分两罪的前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具体来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当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这并不表明自然人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是以单位犯罪的责任者身份,而不是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从《刑法》对两罪主体的规定能够看出并不存在交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两者的界限并不容易区分,需要结合诸多因素综合予以准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