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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厂里工作的时候突发疾病倒了地上,厂里要求送医院,母亲不同意走到厂门口又晕倒了,母亲要求送回了住宿,送到了住宿楼下母亲又晕倒了上不了楼,房东打电话给我爸爸,爸爸赶快送往了医院,在医院没有20分钟母亲就死了,前后从厂里到医院大概3个小时左右 这属于工亡吗?因为中间从厂里送到了住宿楼下然后送医院这个问题在让大家疑问这到底属不属于工亡?急急急现在资料都整理上报了县里,县里程序都没问题同意这里是工亡然而资料到市里后,市人社局里派人来核查说这中间没有直接从厂里送医院而是到住宿楼下送往了医院所以在这里还没同意为工亡判定现在我这边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提问时间: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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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情形掌握尺度,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与执行,提出以下意见:一、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二、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三、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9月5日但是根据这个会得到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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