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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1月份至03.06日期间工资,本人已于2018.03.07离职,劳动关系也已解除。社保也已转

公司拖欠1月份至03.06日期间工资,本人已于2018.03.07离职,劳动关系也已解除。社保也已转出,在2018.03.06当日,公司按照劳动法第40款第三条开具离职证明。03.07本人按照公司要求前去配合交接,公司拒绝安排人员和我交接,理由为:本人为hr,之前2016-2018年3月,公司作为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为了升二级施工资质,由经营部负责引进外来持证人员(八大员、建造师证书若干本挂在公司名下申报二级),本人作为人事,在公司相关领导授意下为挂证人员参保,这些持证人员与本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要求人证合一,用证必须在公司项下缴纳社保。公司要我追缴这些人之前社保费用才予以支付拖欠我的工资
提问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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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违法。可以直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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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公司让我追回前面挂证人员的社保费用才给付工资。但是证书不是我经手的,之前挂证人员费用这块是领导和挂证人员谈的,我只是在领导授意下参保。所以我是不可能要回这个费用的,因为这个不是我的职责范围。公司以我没有追缴社保费用为由认定我工作失职不愿意支付我工资。关于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一直也没有制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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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公司做法违法。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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