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3月底提交了辞职报告,根据医院流程,进行一个月的工作交接,于4月底正式辞职走人,人力资
我于2019年3月底提交了辞职报告,根据医院流程,进行一个月的工作交接,于4月底正式辞职走人,人力资源告诉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要拖后一个月给付,于是等到6月底,还是没有发工资,在7月初对医院财务部门进行了咨询,说我的养老保险停了,但是医保没停,等全部停了就会发工资,于是又等到8月11日,终于发工资了,可是只发了1690元,之前的工资加奖金至少有2600-2700元,中间少了近1000元,询问财务说,大概是因为医保没停,所以把这部分钱算在我的工资里了。我想请问一下,医保没停,不是我的过错,也不是我要求医院购买的,为什么这部分费用要由我自己承担?他们这算是违反劳动法吗?
提问时间: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