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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外合资企业,2017年单位以重组为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控股方美资公司以n+1的补偿方案,并且

我在中外合资企业,2017年单位以重组为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控股方美资公司以n+1的补偿方案,并且给付了一部分员工,方案里一个月工资标准是降薪前的(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是企业不景气协议降薪30%)工资,我在一年仲裁期内劳动仲裁,让企业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企业回复按降薪后的工资标准补偿,并且没有另加一个月,按劳动法法定给付。。不按控股方方案给付。我可以主张按控股方方案给付吗?(有其他员工拿到了)劳动仲裁会支持哪种?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提问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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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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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证明公司出具补偿方案是控股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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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员工拿到,不代表你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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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拿到降薪前的补偿金的员工与我是同一天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用两个方案计算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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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低于法定就可以。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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