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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的法医鉴定:双手关节处破皮、右手青紫红肿。受害人实际伤情:1.左胸断8根肋骨;左创伤性湿肺至今呼吸困难;左血气胸伴肺萎陷远大于50%;左胸廓气肿、排尿障碍,靠导尿管导尿、血尿;左肩袖损伤……。法医也错漏鉴定为轻伤二级。凶手的手伤明显是打受害人身体左侧打出来的。但检察院以两个人都受了伤是1:1的证据凶手不是故意伤害为由不监督立案。法院都不肯立案,向上级公安反映,被诬告:赶快去自首…时已过三年,治伤费没解决分毛。有关单位无中生有、纷纷放出:事情已经了结……明明是有法治的社会,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不到正当合法的权益,跑遍公安、最高检、政法委、信访、人大诉求无数次都无果。请问:受害人该怎么办?
提问时间: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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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请了 律师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掌握了百嘴难辩铁证的情况下深知律师看到派出所材料中有诸多无中生有捏造的材料时,对律师说就相关证据想与他沟通沟通。律师回答:我没有必要和你沟通。还要到派出所取自证,不用了,取什么证啰?律师连当事人就案件证据与其沟通都拒绝,他怎么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何谈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请问律师拒绝与当事人就案件证据沟通的做法行不行?对不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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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具体原因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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