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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费50000元;与第三人C签订了委托代为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费50000元;与第三人C签订了委托代为经营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其代收后支付租金给原告。两合同均约定,A向C交房之时即为公寓实际交付原告的时间。签订后,C按月将租金转给原告,但17年7月起至今未再收到。原告发现涉案公寓根本一直未建成,A也未依约交付使用C。原告诉请:判A赔偿未能交付涉案公寓导致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请问: 该案已立案未开庭,是增加的诉请,现法院流程组要求原告确定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方可开庭,是否合理?如合理,原告应如何确定?
提问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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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需要确定经济损失数额的,因为这涉及到补缴诉讼费的问题,你就按照你的主张计算损失数额就行,截止到起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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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金律师你好,原已有一项诉请,为:1、判令A向原告返还转让费5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该利息原告应如何计算?增加的诉请与该项原诉请似有可能重叠冲突,判决有可能不利于原告,原告是否二者取其一?还是坚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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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我建议是二选一,也就是不是增加诉讼请求了,而是变更诉讼请求。因为你这两项损失不是同时的,只能选一个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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