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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17年,A与B成立贸易公司,A担任法人。17年A股份转让并离职,有B担任法人。18年税务协查

12年-17年,A与B成立贸易公司,A担任法人。17年A股份转让并离职,有B担任法人。18年税务协查通知14-15年之间取得失控进项发票并抵扣,询问相关人员失控进项发票有B取得和操作,当时代加工厂无开票能力,从其它地区花费发票点数取得进项发票抵扣,但相应的产品和销售都是实物实价销售出去并开具销项发票。失控进项发票当地青岛公安介入调查,并对B进行了立案侦查,扣押了B违法所得(数值和税额一致)并取保候审。但是A与B成立贸易公司所在地烟台并不承认在青岛所缴付的款项仍然对其追缴税款这种情况下相应的税款补缴是有谁来承担?如果公司无力补缴税款,会给前法人A造成何种影响,刑事责任和补缴会不会有A来承担?
提问时间: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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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补缴税款肯定是有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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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公司无力补缴,会对前法人追缴和形成刑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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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当然有这个可能啊,当时他在公司的负责人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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