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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法院裁定当事人岳x永和王x芝(系夫妻)自愿以房屋一套抵我借款17万余元,并交付我使用至今。 2015年岳x莲(当事人姑姑)讲房子是她本人借与岳x永使用,2015年至今,在兰山区人民法院先后有四个案子开庭,前三次我方胜诉,最后一次以2016年新法解释:以我作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宜取得相应产权,让我另行起诉当事人(当事人借款巨多逃跑在外,至今无法寻找) 咨询公安部门 当事人构成经济诈骗罪,符合立案条件(但在法院审理期间的案件 要有法院出具移交证明 )我申请法院移交,法院以没移交过这种案子为由,至今无结果。请求督促法院出具移交公安证明望能给予办理不让当事人岳x永夫妻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彰显法律的威严、公正! 具状人:李x波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