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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学校保护中,学校应当保护学生安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中,保护学生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点,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注:跳高设备是在学生经老师同意后,学生组织设备进行跳高运动,存在不安全因素);根据第四点,老师在上课期间,同意学生跳高行为但无在可预见范围内进行监督和指导,没有做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行为。根据第九点,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注:学校老师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根据第十点,学校老师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注:跳高是具备较高危险性的田径运动。老师同意学生跳高,但并未进行必要的看护、指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