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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老师宣布自由活动后,见到有同学在进行跳高的运动,然后参与进去,但并无老师从旁

17岁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老师宣布自由活动后,见到有同学在进行跳高的运动,然后参与进去,但并无老师从旁指导,在跳高过程中,头先着地当场晕迷无意识,后送院期间有抽搐症状,医生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现暂康复出院。事后讨论双方责任分配,校方称无过错,事后需要校方拒绝提供证明给家长方到院报销社保事宜,在校家长经校方购买的团体校园险,家长方提出需要校方提供详细保单,校方声称没有,而拒绝提供。对于此次事件家长方积极去寻找校方处理事故事件,校方以与上级沟通为由,没有正面去跟家长方沟通处理方案。想咨询律师,家长方需要怎样做?
提问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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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校方给学生买了保险,需要下方出具证明才能报销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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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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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可以尝试去教育局投诉下,在教育局相关人员出面的情况下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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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还不行,你就把学校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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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事故中,校方是否跟他们声称的一样,校方是无过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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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过错,但是很小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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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学校保护中,学校应当保护学生安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中,保护学生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点,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注:跳高设备是在学生经老师同意后,学生组织设备进行跳高运动,存在不安全因素);根据第四点,老师在上课期间,同意学生跳高行为但无在可预见范围内进行监督和指导,没有做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行为。根据第九点,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注:学校老师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根据第十点,学校老师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注:跳高是具备较高危险性的田径运动。老师同意学生跳高,但并未进行必要的看护、指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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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第七条 被4548篇案例引用 收藏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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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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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法院主演依据这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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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按学校的过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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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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