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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提出因被告缪友新无货运从业资格证而对原告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于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缪友新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表明缪友新具有驾驶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无相关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故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律师您好,我感觉无论合同怎么规定,也是属于这里面的情况吧,什么样的条款能打消这个法院驳回原因呢,确实货运从业资格证对驾驶安全没有影响。因为本身考取对应车型的驾驶证时就已经是具备安全驾驶了,才会准发吧。还请律师帮忙分析下,提前感谢您的宝贵经验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