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交通事故

张某于2019年4月27日,将自用货车向保险公司A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

张某于2019年4月27日,将自用货车向保险公司A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15万元,应付保费5640元。保险单填写完毕之后,保险代理人员王某向张某收取保费,张某发现钱未带够,先支付了3000元,双方约好第二天下午补缴剩余款项。张某第二天未缴纳剩余应缴保费,王某多次打电话催缴,并提出如再拖欠不缴纳,发生事故不予补偿,但张某一直未缴纳。2019年5月2日,张某驾驶货车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车辆损失8万元。5月3日,张某缴纳了剩余保费,之后根据保险单和事故材料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因事前欠费而没有生效为由作了拒绝补偿的决定。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提问时间:2022-01-10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你好!不成立,不合法。
交流头像
用户
因为保单已经产生效力了吗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产生了法律效力,可以依法撤销。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更多张家口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