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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15时,对方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往北方向右转时,与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我

2018年10月31日15时,对方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往北方向右转时,与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我们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的本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时我右侧脸颧骨处,左右手臂多处不同程度破皮出血,后经治疗,到目前为止,脸上和手臂多处均留下淡淡的疤痕,其中右手臂上留下3c***2cm突出来的明显伤疤。事故责任是对方主责,驾驶电动自行车次责,本人无责。关于伤疤问题,请问我可否要求对方除了现有医院有效发票的赔偿外的额外补偿吗?这个案件有效期为多长,多久不处理会过期
提问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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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一年。有可能有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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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目前我们的治疗费用的有效发票价格是1500元左右 我们还能申请多少的额外赔偿?诉讼时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过了今年的10.31就自动过期了吗?对方总以工作忙为由迟迟不处理我们又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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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要做伤残等级鉴定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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