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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释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超过年利

2015法释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部分利息约定无效。我们的案件原来已支付的是3分月息即年息36%,2020年6月份一审判决未支付的利息按24%计息到还清日止,7月份上诉,并向法院缓免缴诉讼费的申请,2020年12月二审法院以未缴上诉费为由按自动撤销处理,现在还在再审时效内,现在再申请再审,法院会不会按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重新对我们已支付的利息超过该条法律规定的利息作为还本处理?
提问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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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你遇到什么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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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现在再审能否申请把原来已付的3分月息,超过年利率15.4%部分作还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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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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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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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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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向省高院。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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