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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一岁八个月,和妈妈在商场时摔倒,被电动扶梯夹断了三根手指,商场有责任吗,责任怎么划分,该怎么处理

孩子一岁八个月,和妈妈在商场时摔倒,被电动扶梯夹断了三根手指,商场有责任吗,责任怎么划分,该怎么处理?
提问时间: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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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报警 并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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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摔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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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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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孩子自己摔倒的,母亲在后面没有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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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会不会有水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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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孩子自己摔倒的的,跑到了从楼上下来的电动扶梯口,被梯登拌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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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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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是否有需要承担的责任,后续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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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而言,商场没有责任的话,就是给一点人道上的补偿。后续如果家长要狮子大开口的话,就让对方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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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官会从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会从过错责任方面判商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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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就是只要证明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尽到,其实不会有太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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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与****超市有限公司、*****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 *******人民法院案号 : (2019)沪0115民初79725号裁判日期 : 2019.11.19案由 :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与*******有限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9725号原告:******1952年10月17日出生*********畅明物业管理*********上***********律师。被告:上***********业管理有限公*************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梅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被告乐客玛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正云、被告畅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红、朱文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生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梅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61,296.44元,具体金额为:医疗费42,138.84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000元、鉴定费2,850元、残疾赔偿金95,24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日用品费2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18日,原告前往位于恒生商业广场地下的乐客玛超市购物,在乘下行自动人行道过程中,因自动人行道倾角较大,速度过快,梯面湿滑,导致原告不能稳妥站立滑倒受伤。当天为雨天,被告应当预见到场地湿滑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应当对自动人行道及积水场地及时进行保洁、除湿,或暂停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然而,相关责任人没有派专人进行管理,原告跌坐梯面下行至地面,未得到任何帮助,说明整个商场的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右桡骨骨折,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多次前往医院复查治疗。2019年7月24日,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原告构成X***伤残。三被告作为商场相关设施的保养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致残,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乐客玛超市辩称:被告通过在扶梯的入口处播放录音警示、张贴标志的方式,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另外,该电梯有维保单位,定期维护。原告是在电梯上自行行走摔倒的,故本被告没有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畅明物业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原告擅自在电梯上行走摔倒所致,故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事发时原告在乐客玛超市购物,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乐客玛超市,与本被告无关。被告恒生置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乐客玛超市开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虹盛路X***号恒生商业广场地下1层,该处设有斜行自动人行道两部,用以连接地面,其管理人为乐客玛超市。该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人为被告畅明物业公司,被告恒生置业公司为该商业广场的开发商。2019年2月18日下午2时许,原告乘下行自动人行道前往乐客玛超市购物,原告右手拿伞,左手轻扶电梯扶手,在自动下行的梯面上较快行走。原告约行走20余步时,滑倒跌坐于梯面,并随下行的电动人行道至地下一层终端。事发后,原告被救护车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就诊,原告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又作复诊,先后支付医疗费42,138.84元。2019年7月24日,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对症手术内固定治疗后,目前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该损伤评定为X***伤残;上述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8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含内固定物拆除术)。该鉴定的鉴定费2,850元由原告预交。此外,原告系本市非农户口。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6,000元。本院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乘坐自动人行道时,应预见一定的危险,并提升自己的注意义务。事发时原告虽用左手扶住扶手,但仍然在梯面上较快向下行走,最终导致人体重心后移,滑倒跌坐梯面受伤。原告对自己跌伤的后果存在主要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的自动人行道的实际管理人系被告乐客玛超市,作为超市的经营者,乐客玛超市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坏境。事发时为下雨天,乐客玛超市应当预见到天雨路滑,使用自动人行道的危险因素增加,应切实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止雨具滴水至梯面,劝导顾客不得在梯面上行走,或关停人行道自动下行功能,暂停自动人行道使用、改乘升降电梯等,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乐客玛超市采取了雨天应特别采取的防护措施。视频录像资料中反映,事发时另一部人行道的自动运行功能处于关闭状态,顾客需步行使用,雨天易滑的风险得到了一定的消减。但事发的人行道自动下行功能依然运行,相比上行,下行时人体重心更易滞后,加上雨天梯面潮湿,原告又处于较快行走状态,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原告跌倒受伤的后果。因此,乐客玛超市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上列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乐客玛超市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原告的治疗、伤残情况,按照相关标准,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计42,13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天)、营养费3,000元(75天×40元/天)、护理费4,500元(75天×60元/天)、残疾赔偿金95,247.60元(68,034元/年×14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0,000元×10%)、交通费300元、住院日用品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上列合计159,796.44元,由被告乐客玛超市赔偿20%计31,959.29元。原告诉请被告畅明物业公司、恒生置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该两被告与本案侵权事实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梅苹损失31,959.29元;二、驳回原告俞梅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计1,762.50元,由原告俞梅苹负担1,462.50元、被告*****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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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查了一下相关的判例,可以参考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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